南阳市钓鱼协会是由本市钓鱼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将在大力加强协会自身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倡导绿色环保理念,着力发挥竞技钓鱼运动对钓鱼行业、技术发展进步的引领与带动作用,通过加强制定钓鱼行业的规则、打造高水平的竞赛品牌、施行严格且合理的裁判员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开展高水准国际交流等举措,推动钓鱼运动的制度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不断丰富钓鱼文化建设,进而全方位引领提升钓鱼运动品质,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开展,服务于体育强国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南阳市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南阳市钓鱼协会,英文字母:Nanyang Fishing Association 缩写(NYF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南阳市钓鱼协会是由本市热心钓鱼运动发展,并在此领域中具有一定成效和影响力的个人或单位自愿发起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和《关于加快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精神,配合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我国传统的民族文化,团结体育工作者与钓鱼运动爱好者,提升钓鱼文化,传播钓鱼知识,促进全市钓鱼运动的普及和健康发展,提高钓友素质和钓鱼运动水平,增进爱好者的友谊和交流,推动全市钓鱼运动,建设健康、幸福、宜居南阳。
第四条本团体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南阳市滨河路体育中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对全市钓鱼运动的现状、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当好参谋;
(二)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市钓鱼运动机构实施工作指导和相应的管理,参与制定及发布钓鱼运动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积极探索政府、社会、行业相结合,促进钓鱼运动产业化的途径,使本协会成为实施全民健身运动的有力助手和活动阵地;
(四)围绕《全民健身纲要》,协助举办各类钓鱼竞赛活动,推动群众性钓鱼运动的开展,提高普及参与率;
(五)接受市体育局委托,选拔和推荐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参加全省钓鱼比赛和集训工作;
(六)接受市体育局授权组织钓鱼运动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借鉴外地经验,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钓鱼运动水平;
(八)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县区有关单位;
(二)各县区钓鱼社会团体。
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有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个人会员可吸收全市钓鱼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行业中关心支持钓鱼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参加,不实行替换原则。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2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络方式、本人简历等相关信息;
(四)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团体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团体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 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超过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 66%)。
本团体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 2/3 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 4 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本团体负责人,是指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主席 1 名,副主席 3-5 名,秘书长 1 名。负责人总数为 5-7 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团体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团体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主席,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主席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任主席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团体出示常务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主席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须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 10 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团体统一管理。
第五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市体育局机关党委。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本团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团体的基本情况;
(二)本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团体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团体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团体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本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 2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 2020 年 11 月 1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